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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艾松清与唐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松清,唐良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397号原告:艾松清,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唐良浩,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艾松清与被告唐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艾松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松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松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艾松清负担。审 判 长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