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艾松清与唐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松清,唐良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397号原告:艾松清,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唐良浩,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艾松清与被告唐良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艾松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松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松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艾松清负担。审 判 长 龚 宽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