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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47年10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新疆沙湾县商户地乡杨里庄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319471028XXXX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86年4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宕昌县沙湾镇上堠村农民,现外出外出务工,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刘张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外出务工,经查长年未回家,下路不明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