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琴与被杨大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杨大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刘琴,住天祝县。委托代理人:焦平,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大众,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杨大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大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大众于2017年5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琴借款本息452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6元、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大众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刘琴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琴发现被执行人杨大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