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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向东与于绍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东,于绍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01号之一原告向东,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朱友鑫,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绍华,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东诉被告于绍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5.00元,由原告向东负担。审 判 长  郑兴才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