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玉华与被上诉人张秋南、李美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华,张秋南,李美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俊,系上诉人陈玉华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险安,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秀。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张秋南、李美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被上诉人加建的围墙是否影响上诉人房屋通风、采光的事实未予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亮审 判 员 唐逊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