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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志祥、赵一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祥,赵一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3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祥,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一宁,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上诉人刘志祥因与被上诉人赵一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赵一宁送达(2017)冀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志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薛林儒审判员  冉雪芳审判员  罗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