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三分庄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晶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王晶晶,田建新,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分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晶晶。 被执行人田建新。 被执行人宋苗。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506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建新在金融机构存款101400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建新在金融机构存款101400元的冻结,并将账号上的存款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