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袁友志、周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友志,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27号申请人:袁友志,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宇,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泽,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文,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袁友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文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申请人袁友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