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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晶与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晶,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144号原告:余晶,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加海。原告余晶与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余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晶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