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6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春鸿与李超平、罗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鸿,李超平,罗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440号原告:周春鸿,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夏玉英,系原告周春鸿的妻子。被告:李超平,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罗洁芳,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周春鸿与被告李超平、罗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鸿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