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丰涛与张钦、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涛,张钦,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初2680号原告高丰涛,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钦(又名张丰显),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天山路。法定代表人刘连合,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清鑫,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业,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高丰涛诉被告张钦、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和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园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丰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尊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钦、万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南阳市绿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2013年原告高丰涛经人介绍承接了由张钦承包的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华鑫园玫瑰公寓25号楼工程,高丰涛带人对该工程的后期施工,该工程需要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60多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张钦支付了部分余款,还余下187500元未支付。2015年6月17日原告于被告张钦对该工程的后期工程余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承认该债务的存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查,原告共在张钦名下的工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达90多万元,包括万家园、中州雅苑两项,张钦承包的万家园工程,张钦包工、包料。张钦挂靠在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南阳万家园是开发商,绿城为承建方,张钦为承包方,高丰涛为实际施工方。2016年年初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拖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18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钦辩称,欠款187500元属实,原告跟着干的25号楼已经竣工4年,但是现在万家园到现在没有和我们算账,所以没有给原告钱。被告万家园公司辩称,1、本案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诉讼的双方应当是雇用人和被雇佣人,本案被告南阳市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雇用人也不是被雇佣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2、假如万家园公司和被告张钦有债权和债务关系,那也同本案无关,现在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张钦与被告万家园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万家园公司不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3、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索要的费用,有在万家园公司工地的费用,也有例如在万正公司工地的费用,将万家园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万家园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南阳市绿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工程量结算单11页,证明被1玫瑰公寓25号楼工地欠原告的工程款以工资为主。第二组被告妻子朱春阳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朱春阳对张钦所欠的工钱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钦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二组属实,无异议。被告万家园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明有异议,既不显示是谁写的,也不显示日期,但是第一页第六项明确写明一高修外墙,还有粉刷,明确证明不是万家园公司的活,与万家园公司无关。第二页不显示是在万家园公司处做的工程。第三页上边明确显示是一高工地。第四页也不能证明是万家园公司的工地。第五页也不显示是万家园公司工地。第六页显示不是华鑫苑25号楼是2号楼,是顾刚强帮忙的活,与原告无关。所有的都是复印件无法质证,胡新伟不是万家园公司的员工。对原告所举证据、南阳市绿城公司和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张钦、万家园公司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2013年原告高丰涛经人介绍承接了由张钦承包的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华鑫园玫瑰公寓25号楼工程,高丰涛带人对该工程的后期施工。2015年6月17日原告高丰涛与被告张钦方算账,张钦方欠原告高丰涛658971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张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1875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高丰涛经人介绍承接了由张钦承包的河南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华鑫园玫瑰公寓25号楼工程,高丰涛带人对该工程的后期施工,经双方算账被告张钦下欠原告高丰涛农民工工资187500元,该款数额双方均认可,本院应予认定,且应由张钦支付。原告诉称该款由绿城公司和万家园公司承担,但没有提供被告绿城公司和万家园公司欠其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钦支付原告高丰涛187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张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琳 瑜审判员 李明军陪审员乔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