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安举本、安其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安举本,安其祥,刘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58号原告:李金花,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泰安市××省××家峪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举本,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办事处××村村民,住。被告:安其祥,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办事处××村村民,住。被告:刘翠霞,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办事处××村村民,住。原告李金花与被告安举本、安其祥、刘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