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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与雷进武、刘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雷进武,刘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23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赤壁支行)。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领秀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645028XX。负责人:李巍,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雷进武,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刘小娥,女,汉族,1968年4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雷进武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进武,身份信息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诉被告雷进武、刘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被告雷进武本人并作为被告刘小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6686.87元,利息4616.50元及至结清之日止的相关利息;3、确认原告对被告雷进武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7日,被告雷进武因购买空调需要资金向原告提出贷款请求,并根据贷款审查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申贷文件。双方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同日,雷进武、刘小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雷进武发放了个人商务贷款220000元,贷款期限为5年,正常年利率为8.32%,逾期利率为12.4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但被告雷进武、刘小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贷款已逾期,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邮政银行赤壁支行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房他证、《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放款通知单、放款单、手工借据、拖欠本息查询表等证据。被告雷进武、刘小娥辩称,借款是事实,由于投资失败导致逾期还款,请求延期付款。被告雷进武、刘小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雷进武、刘小娥对邮政银行赤壁支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邮政银行赤壁支行与雷进武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2009262213072742054),合同约定:“邮政银行赤壁支行向雷进武放款220000元用于购买中央空调,年利率为8.32%,贷款期限5年(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则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逾期利息,即逾期年利率为12.48%”。双方在该合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还约定:“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一)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同日,雷进武与邮政银行赤壁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编号42009262313071607419)。双方当事人约定,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赤壁市××办事处××大道生态小区××商住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赤房权证2005B字第0121-b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赤壁市国用(2013)第1875号的一套住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该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当天在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证号为赤房他证抵押字20130482号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原告则按合同约定向雷进武发放了贷款220000元。其后,雷进武仅支付了40期本息,即支付了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的借款本息。其余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截止2017年8月2日,雷进武尚欠邮政银行赤壁支行借款本金86686.87元、利息4616.50元(利息按年利率12.48%计算),本息合计91303.37元。为此引起纠纷,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邮政银行赤壁支行与雷进武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雷进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之责。因雷进武的借款是与刘小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被告刘小娥应当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雷进武严重逾期付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所签借款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雷进武与邮政银行赤壁支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亦合法有效,因被告雷进武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提出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与被告雷进武所签《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雷进武、刘小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借款本金86686.87元,前期结欠利息4616.50元(前期结欠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2日),并自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2.48%偿付其余下欠利息至债务清结之日止。三、原告邮政银行赤壁支行对被告雷进武、刘小娥名下,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生态小区02栋商住楼2-7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赤房权证2005B字第0121-b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赤壁市国用(2013)第1875号的住宅一套,在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后,享有优先偿权。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雷进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椐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