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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刁顺兴与孙俊峰、孙桂莲、孙玉莲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刁顺兴,孙俊峰,孙桂莲,孙玉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顺兴,男,1962年9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俊峰,男,1957年3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桂莲,女,1963年3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玉莲,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再审申请人刁顺兴因与被申请人孙俊峰、孙桂莲、孙玉莲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7民终9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10月12日刁顺兴以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刁顺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刁顺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炳恒审判员  李 赟审判员  王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昱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