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兴良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良,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姜兴良,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镇世纪花园二号小区。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承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兴良与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4执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