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燕燕与被执行人荣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燕燕,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谢燕燕,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荣博,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区汤峪镇尖角村人,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被执行人荣博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