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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京弟与潘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京弟,潘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503号原告:蒋京弟,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潘凤,女,1991年5月14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西溪园区(淘宝收)。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京弟诉被告潘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京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京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京弟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