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秋明、伍朝祯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秋明,伍朝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陆秋明,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世通,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朝祯,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陆秋明与被执行人伍朝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7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朝祯的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廖国良书 记 员 唐 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