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伟、韩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伟,韩芳,蔡丹,黄晶晶,崔艳,艾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韩芳,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蔡丹,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晶晶,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崔艳,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艾海容,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三峡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建伟、韩芳、蔡丹、黄晶晶、崔艳、艾海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张建伟欠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垫款本金460308.12元,定于2016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还清,息随本清。被告韩芳、蔡丹、黄晶晶、崔艳、艾海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478元,由被告张建伟、韩芳、蔡丹、黄晶晶、崔艳、艾海容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李 怡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