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李永彩、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彩,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彩,女,1966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光全,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