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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李永彩、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彩,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彩,女,1966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光全,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