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贵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贵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07号申请人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星宇名家小区24栋4单元108室。法定代表人杨哲明。被申请人刘贵学,男,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茂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贵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上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贵学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0日油补款2.6万元。二、查封原告提供其名下用于担保的额吉AZ×××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