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德站与刘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尹德站,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刘杭,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尹德站与被执行人刘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德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7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720元。被执行人刘杭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0元。因剩余执行款未到约定的付款时间,故申请执行人尹德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尹德站与被执行人刘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