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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853号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张红霞,女。被告:陈某,住址甘肃省徽县。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博亚工程材料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珺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