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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546吴今花与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今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今花,女,朝鲜族,1978年3月26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780203B。法定代表人:许文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今花因与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今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今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今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今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6元,减半收取为8938元,由吴今花负担4469元,由苏州隆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