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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与寇增华、李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寇增华,李增芝,乔凤云,张学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983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育才路交汇处西南角临沂汽摩配城A区651。主要负责人:王峰,行长。被告:寇增华,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李增芝,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乔凤云,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学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诉被告寇增华、李增芝、乔凤云、张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650元,由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