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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四保与张要安、王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保,张要安,王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246号申请人李四保,男,住湖南耒阳市。被申请人张要安,女,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王谋,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李四保与被申请人张要安、王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7)湘0302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38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要安、王谋的银行存款5382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