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四保与张要安、王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保,张要安,王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246号申请人李四保,男,住湖南耒阳市。被申请人张要安,女,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王谋,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李四保与被申请人张要安、王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7)湘0302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38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要安、王谋的银行存款5382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