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徐海英、汪晓雪与张东、甄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英,汪晓雪,张东,甄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徐海英,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汪晓雪,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张东,住通榆县。被执行人:甄孝春,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英、汪晓雪与被执行人张东、甄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管辖地为通榆县,本院依法委托通榆县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平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帮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