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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旭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946号被执行人章旭飞,男,199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章旭飞罚金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做出的(2016)豫1202刑3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章旭飞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