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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新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王新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729号原告: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老城区率中州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新民,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汀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