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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0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永恩与张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恩,张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0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永恩,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吕,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恩与被执行人张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达达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张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吕至今未履。2017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张吕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吕在x银行x支行账户x上的存款x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户x上。二、将被执行人张吕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顺城大街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x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户x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