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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632号原告:郭某,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王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服刑于陕西省咸阳市关中监狱,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