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蒋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76号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C区1楼407-40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14057T。法定代表人:屠金荣。委托代理人:王辉,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外庄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8570757N。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被申请人:蒋敏杰,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蒋敏杰的银行存款475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蒋敏杰的银行存款475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