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系罗某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其履行了义务,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镕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