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系罗某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其履行了义务,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衡阳华泽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镕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