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55号原告:刘某,女,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邢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子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柯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