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3613袁海锋与吴铮楠、顾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锋,吴铮楠,顾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613号原告:袁海锋,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洪,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铮楠,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顾羽芳,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袁海锋与被告吴铮楠、顾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袁海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海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袁海锋已预交),由袁海锋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