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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207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1,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武某2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3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生育儿子武某2,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原、被告结婚时彼此了解不深,系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5月26日,被告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提出离婚,被告武某1同意,依法准予;二、原、被告婚生子武某2由被告武某1抚养,原告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武某1婚生子抚养费3000元,当日交清;三、其他互不争执。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贝     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