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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泽锋、曾雪燕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陈泽锋,曾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604号之一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813672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芳,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锋,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曾雪燕,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锋、曾雪燕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计1666元,由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