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宁与郁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郁彤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4民初1378号原告:刘宁。被告:郁彤阳。原告刘宁与被告郁彤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彤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以家里急用为由经常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6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让原告打了一张书面借条,被告承诺8月底还清。但因原告文化水平不高,打书面借条时,自己在借款人一栏签字了,被告只在该借条上写了被告自己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原告认为,尽管借条写的有些瑕疵,但双方有打款记录足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郁彤阳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刘宁提交借条一张、聊天记录3张、电话录音光盘1张。证明被告郁彤阳向原告刘宁借款8000元,至今未还。根据原告举证,原告所提交证据相互印证,尽管借条存在瑕疵,但不能否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原告刘宁提交的证据,被告郁彤阳向原告刘宁借款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郁彤阳向原告借款8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刘宁请求被告郁彤阳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故对原告刘宁要求被告郁彤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彤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宁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郁彤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