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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系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张佳,系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村龙池组。法定代表人卢救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琦审 判 员  李映春审 判 员  李春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