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翁龙俤与刘世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龙俤,刘世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439号原告:翁龙俤,男,196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有、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翁龙俤与被告刘世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1日,原告翁龙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龙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升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龙俤撤回对被告刘世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才泉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