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军,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金刘村委金刘。被执行人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42号。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某某购买的位于平舆县永盛华府二号楼一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平舆县永盛华府二号楼一单元由东往西第二号车库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某购买的位于平舆县永盛华府二号楼一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及位于平舆县永盛华府二号楼一单元由东往西第二号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