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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自贡市客运站汽车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吴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锐,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4组。法定代表人:康洪波,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伟拓东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自贡市贡舒片区xxx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自国用xxx第xxx号)。二、查封时间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