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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侯恭祥与刘金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祥,刘金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38号原告:侯恭祥,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金生,曾用名刘金良,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恭祥与被告刘金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恭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