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侯恭祥与刘金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祥,刘金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38号原告:侯恭祥,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金生,曾用名刘金良,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恭祥与被告刘金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恭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