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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革新、刘小丽与刘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革新,刘小丽,刘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革新,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刘小丽,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被执行人:刘柯,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锦江区海椒市街。本院在执行谭革新、刘小丽与刘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刘柯所有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谭革新、刘小丽有借款本金266900元及利息、保全费2645、案件受理费7684及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