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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新林与被告何六东;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林,何六东,刘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848号原告段新林。被告何六东。被告刘红玲,系何六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林与被告何六东、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新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新林撤回对被告何六东、刘红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新林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