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新林与被告何六东;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林,何六东,刘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848号原告段新林。被告何六东。被告刘红玲,系何六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林与被告何六东、刘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新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新林撤回对被告何六东、刘红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新林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