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7号地下一层商场B348单元。法定代表人:白溢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胜,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正大新景(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新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就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正大新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柯艳雪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加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