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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超、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超,李宁,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熊超被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康俊申请执行人熊超与被执行人李宁、康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阳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08)阳民二初字第号33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李宁赔偿熊超24171.54元及逾期利息;二、康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并由李宁、康俊负担本案执行费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康俊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6547.54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