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595���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镇扬汽渡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文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沿江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74832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合计7983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沿江公路86号的无证房产,轮候查封的无证房产暂无法处置;3、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由第三人周洪成、金超、周平出资,因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追加第三人周洪成、金超、周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周洪成、金超、周平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周洪成所有的位于本市××区××人家××室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的房产为共同共有,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4、通过全国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故未进行冻结扣划;5、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居住,新的住所地址不明;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依法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除此之处,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杜薇薇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