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强与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吴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691号原告:林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宝,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强诉与被告吴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强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