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侯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侯培良,陈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86966294-0。法定代表人:潘洪峰,行长。被执行人:侯培良,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晓丽,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培良、陈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